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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關注點: 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在活動場地選擇及活動要求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具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害人對自身安全注意不足,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依法可以減輕被告責任。
本案關注點: 旅游服務者在提供旅游服務時負有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旅游者在接受旅游服務時受到人身傷害而未能及時受到救助的,旅游服務者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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